(2017)桂070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卓燕林、钦州市景泰大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燕林,钦州市景泰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卓燕林,女,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钦州市景泰大酒店。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符东德,酒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卓燕林依据钦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112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钦州市景泰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材料移送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杨辞冬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