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002号 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褚某,男,汉族,农民,常宁市蓬塘乡。 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湖南常宁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诗田 代理审判员  罗 昭 人民陪审员  朱志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文清 打印责任人:王文清 核对责任人:罗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