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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福云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890号原告:徐福云,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主要负责人:李英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成,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福云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徐福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徐福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18910元,减半收取109455元,鉴定费12500元,共计121955元。由徐福云负担。审 判 长  许素梅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人民陪审员  江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全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