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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庞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庞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委托代理人:陈诗英,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福绵区新桥镇养新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德成,男,195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兴业县。本院在执行庞挺与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终1366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一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庞挺支付赔偿金443847.9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挺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庞挺支付执行标的款449963.98元(已含案件受理费6116元),支付方式:第一笔在2017年7月21日支付12万元;第二笔在2017年8月10日前支付3万元;第三笔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7月止(分十个月支付清),每月15号前支付3万元,直至支付清为止。上述执行标的款由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分期汇入申请执行人庞挺的银行账户(账号:50×××28)。二、本案申请执行费6649元由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美鑫纸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庞挺有权申请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梁 贤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