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春与被执行人周泽保退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春,周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春,男被执行人:周泽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春与被执行人周泽保退伙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31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周泽保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明春退股金8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申请费109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周泽保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周泽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从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居无定所。2017年7月7日,被执行人周泽保向本院递交书面和解申请,请求与申请人王明春和解。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周泽保给付申请人王明春退股金8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000元(判决生效之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退股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5000元(已履行并兑付);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0元;二、和解期间,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就下余债权向被执行人主张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从2017年7月20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10900元、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500元。被执行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减免。经审查,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诉讼费用减免规定,并予以减免,实收受理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8500元,被执行人周泽保已交纳。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王明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