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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德门支行与刘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德门支行,刘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德门支行。负责人徐向晖。被执行人刘丽芳。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德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雁证经字第9356号公证书及(2017)西雁证执字第17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丽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德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丽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德门支行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德门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2770号案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扈艳红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