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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梅孝斌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孝斌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孝斌,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巫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5月19日、6月5日分别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巫溪县看守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孝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渝0238刑初6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梅孝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查获的吸毒工具壶儿等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梅孝斌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孝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梅孝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孝斌撤回上诉。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刑初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