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集安市辰祥加油站行政非诉执行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集安市国土资源局,集安市辰祥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582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宋建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姜丰,集安市国土资源局职员。被申请人集安市辰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艳洪,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集��土决字(201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明:申请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集安市辰祥加油站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6年6月占用集安市头道镇砬子沟村基本农田1154.35平方米、未利用地414.65平方米、建设用地683.02平方米建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耕地、违法占地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人送达集国土决字(201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52942.00元罚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未提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于2017年4月17日将罚款缴纳至申请人处。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十日内履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内容。逾期,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经审查,集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集国土决字(201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集国土决字(2016)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的内容,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1154.35平方米、未利用地414.65平方米、建设用地683.0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政男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斯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