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联与李银平、陈信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李银平,陈信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543号之一原告:陈联,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银平,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信宝,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联与被告李银平、陈信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联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联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联撤诉。案件受理费8027元,减半收取计4013.5元,由陈联负担。审判员 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