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罗利明,聂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代表人:范杰·本杰明·沃伦(FANGERBenjaminWarren),董事。代表人:张晓琳(ZHANGXiaolin),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安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璇,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湾坞沿海工贸集中区(二期垦区),组织机构代码:77538548-7。法定代表人:罗利明。被执行人:罗利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聂正芬,女,回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鑫久铝合金压铸有限公司、罗利明、聂正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杰审判员 张宗务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