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善继,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迪安。成都建工赛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280250.16元,执行费25202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2305270.16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