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辉杰、潘志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杰,潘志辉,冯理建,林丽玲,蔡锦河,陈军辉,智亿佳(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辉杰,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潘志辉,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冯理建,男,汉族,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丽玲,女,汉族,1993年4月6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蔡锦河,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军辉,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智亿佳(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明区文园路27号508室,组织机构代码:09299092-8。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厦思劳仲案(2016)42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杰等与被执行人智亿佳(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57503.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已未继续经营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旺坚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梓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