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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建厚与蔡新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厚,蔡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厚,男,生于1971年5月12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蔡新霞,女,生于1981年5月8日,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厚与被执行人蔡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2民终8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新霞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蔡新霞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新霞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新霞银行存款10773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泽庄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222执6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厚,男,生于1971年5月12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101号,身份证号411222197105123073。被执行人蔡新霞,女,生于1981年5月8日,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政府家属院,身份证号41122219810508602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厚与被执行人蔡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2民终8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新霞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蔡新霞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新霞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新霞人民币107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斌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赵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