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殿梅、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梅,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921号申请人:王殿梅,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复兴路7号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45715L。法定代表人:赵杰。被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A2区4层商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6444T。法定代表人:陈萧耿。王殿梅与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殿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殿梅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969号圣大商业广场B幢**号房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殿梅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为保证判决后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2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