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振、冯阳等与李书贵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冯阳,徐金枝,李书贵,靳中斌,李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115号原告:冯振,女,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原告:冯阳,女,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原告:徐金枝,女,1954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桐柏县。被告:李书贵,男,1973年7月7日生,回族,居民,住桐柏县。被告:靳中斌,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李霞,女,1962年10月27日生,回族,居民,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振、冯阳、徐金枝与被告李书贵、靳中斌、李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振、冯阳、徐金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振、冯阳、徐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敬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