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与济宁安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济宁安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4123号原告: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闫凯境,董事长。被告:济宁安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法定代表人:韩瑞生,职务不详。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与济宁安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申请费320元,均由山东天士力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兴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