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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傅兆社、阮兴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兆社,阮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傅兆社,男,194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阮兴林,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傅兆社与阮兴林劳务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01)博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阮兴林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兆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阮兴林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