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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雅林与王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林,王阿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407-2号原告:王雅林,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王阿利,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王雅林与王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雅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王雅林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