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建民与郭二川、张岩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民,郭二川,张岩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944号原告:武建民,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丛台区苏曹武家胡同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野,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二川,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丛台区苏曹河东东北街4排1号。被告:张岩龙,男,汉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丛台区阿波罗公馆D栋1-2402号。本院在审理武建民诉郭二川、张岩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武建民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建民向本院提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司法鉴定申请,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另行起诉。武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建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连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