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兴仁县顺达矿山设备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兴仁县顺达矿山设备经营部,田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博山天齐水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岳东村,组织机械代码:70603823-8。法定代表人:高冬,总经理。被执行人:兴仁县顺达矿山设备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城关文化路。注册号:522322000069240。负责人:田传珍,经理。被执行人:田传珍,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9日向兴仁县顺达矿山设备经营部、田传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兴仁县顺达矿山设备经营部、田传珍存款74177.73元(货款55760.00元,赔偿损失款9714.61元,诉讼费718.00元,申请执行费903.39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381.73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兴仁县顺达矿山设备经营部、田传珍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