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谢科与青岛优美第一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科,青岛优美第一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418号原告:谢科,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森,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宝,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优美第一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陈凤芝。原告谢科诉被告青岛优美第一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4日,原告谢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谢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皓常人民陪审员 付晓锐人民陪审员 江佩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