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洪明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明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471号原告:洪明明,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主要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仲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明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洪明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计3145元,由原告洪明明负担。审判员 冯 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马守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