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与张三丑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张三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7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法定代表人:祁军,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平,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丑(又名张志华),男,1938年10月10日生,住府谷县。再审申请人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张三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榆林市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未经法庭质证而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和作出判决结论的依据,剥夺了府谷镇人民政府进行质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合法权利。(二)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张三丑向原审法院诉请只要求返还原物而并不主张原物不存在的损失,而原审法院却在未经过张三丑申请的情况下启动评估程序继而超出诉请判决。(三)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仅以郝世宽房屋来源有《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为依据,没有张建房屋来源的证据;且郝世宽房产信息登记显示的房屋位置、面积与协议书记载的不一致;认定申请人私自出售房屋依据不足。且生效判决已经补偿张三丑房屋拆迁损失2万元,原判又判处巨额房屋赔偿金属重复诉讼。(四)被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五)原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应追加郝世宽、张建、黄河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再审,改判驳回张三丑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张三丑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房屋转让所有权协议》、《协议书》等证据可认定申请人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对应属于被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处分,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符合法律规定。因涉案房屋已出卖于他人,且登记在他人名下,并由他人实际占有使用多年,故被申请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实际履行不能,为了妥善处理纠纷,法院依职权委托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房屋价格,以折价赔偿处理并无不妥。申请人在二审听证过程中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实质异议,也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报告的认定,原审法院以该报告作为判决的依据并无不当。黄河饮业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了被申请人房屋,法院另案判决黄河饮业有限公司酌情补偿被申请人2万元,后被申请人得知拆迁协议签订一事,即向申请人主张返还门面房及其收益,属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属于重复诉讼,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其房产,涉案房屋现实际使用人和黄河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属于法定的必须共同诉讼人,原审法院未追加其参加诉讼正确。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府谷县府谷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瑞芳审 判 员 秦 越代理审判员 张奋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华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