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龙凤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龙凤化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81号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书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国,男,该公司销售公司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川,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龙凤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下房村。法定代表人:孙振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龙凤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龙凤化建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71元,减半收取计4036元,由原告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