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文渊与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吴文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01。法定代表人:邵金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梦倩,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知浩楼527室。法定代表人:叶玄金。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梦倩,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金元,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梦倩,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衡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因与被上诉人吴文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其不符合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宏业置地有限公司、邵金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水娟审判员 李晓琼审判员 蒋毅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