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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26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土海与周茂国、黎土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土海,周茂国,黎土盛,化州市丽岗镇朱玉村民委员会,化州市丽岗镇朱玉华枝山经济合作社,蒋曾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640号之二原告卢土海,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化州市。现在茂名市中医院骨一科住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化州市。被告周茂国,又名周飞龙,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进,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土盛,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户籍地化州市。第三人化州市丽岗镇朱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劳伟红,书记。第三人化州市丽岗镇朱玉华枝山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周仁欢,副社长。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坚艺,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锋,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蒋曾旺,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土海与被告周茂国、黎土盛,第三人化州市丽岗镇朱玉村民委员会、化州市丽岗镇朱玉华枝山经济合作社、蒋曾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土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4.86元,由原告卢土海负担。审 判 长  黄辉尧人民陪审员  庞明倩人民陪审员  吴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颖君速 录 员  邹 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