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友群、林修蓉、林修昌与唐中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友群,林修蓉,林修昌,唐中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何友群。申请执行人林修蓉。申请执行人林修昌。被执行人唐中木。申请执行人何友群、林修蓉、林修昌与被执行人唐中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友群、林修蓉、林修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中木给付本金86721.60元、案件受理费1291.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何友群、林修蓉、林修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中木尚欠申请执行人何友群、林修蓉、林修昌本金86721.60元、案件受理费129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