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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云霞、胡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云霞,胡胜利,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霞,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通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来,通城县隽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胜利,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黎艳,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云霞因与被上诉人胡胜利、原审被告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李云霞、胡胜利之间虽然有融资合作协议在前,但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转为借款关系,系自愿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双方基于融资合作协议设立的法律关系终止,基于借据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胡胜利欠李云霞的款项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胡胜利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经偿还的借款本息予以扣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云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孙 兰审判员  陈继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