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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汪辉与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大皮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辉,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大皮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23号原告:汪辉,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大皮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家兰,村委会主任。原告汪辉与被告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大皮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汪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汪辉负担。审判员  孙书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