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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监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段国磊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川民监字第29号段国磊:你为与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乐山市电视台、成都市场与消费报社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乐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侵权事实清楚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案中,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执法检查,新闻媒体参加并跟踪采访报道既是执法活动的需要,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需要。本案所涉新闻报道均是对执法活动的客观真实再现,所使用的照片及新闻镜头虽未经你本人同意,但其用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采用侮辱、诽谤、恶意丑化等不正当方式损害你的肖像和名誉。因此,该新闻报道未侵害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抄致: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