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剑宇、李兵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剑宇,李兵兵,曹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韩剑宇,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李兵兵,男,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乐平市。被执行人:曹琦,女,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韩剑宇与被执行人李兵兵、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兵兵、曹琦支付案款120万元及相关利息,承担诉讼费15600元,承担执行费1455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企业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本院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王焱平审判员 冯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