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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保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保余,周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飞,职务:经理。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昌明大街西胜利路北西苑公寓1-3层607号门店。被执行人:张保余,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周蕊,女,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保余、周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