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震坚模具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李庆梁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坚模具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李庆梁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586号原告:震坚模具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31号A区A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32024。法定代表人:蒋丽苓,总经理。被告:李庆梁,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户籍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震坚模具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愿意履行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7]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其愿意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坚模具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震坚模具机械(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