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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永胜与龙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永胜,龙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04号原告韦永胜,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龙维,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永胜诉被告龙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永胜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龙维银行存款46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韦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龙维银行存款46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