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巧玲与曾章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玲,曾章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63号原告:刘巧玲,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曾章瑜,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石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玲诉被告曾章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章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巧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