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来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吴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被执行人吴来洪,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吴来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来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