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义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义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102号被执行人:彭义分,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鲁08执102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