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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义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义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102号被执行人:彭义分,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鲁08执102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1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