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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孔维江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维江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终416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维江,男,21岁,1995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兴平市。2016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高军涛,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维江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孔维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1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孔维江将陕D×××××白色马自达轿车违法停放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迎宾大道南段机场巴士专用通道中段斑马线位置,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王某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时,孔维江加速逃离现场,将王某拖行十余米,致其左侧手背处及左侧膝盖处擦伤。次日孔维江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孔维江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孔维江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执法民警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孔维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孔维江上诉提出,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原审判决对其量刑有重,建议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也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孔维江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11月18日0时40分许,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王某在机场迎宾大道南段航站楼连某桥下,对一白色轿车司机检查时,该轿车司机逃跑,将王某拖行摔倒,造成王某腿部、手部擦伤。2、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9日12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兴平市店长街办西大院北排将孔维江抓获。3、门诊病历证明:王某执行任务时被一小车拖倒,自感左膝及左上肢疼痛不适,活动尚可。4、被害人王某陈述:案发当日他在机场西进场迎宾大道南段T3航站楼连某桥下疏导交通时,发现大巴专用车道内有一辆白色轿车违章停车。他走过去例行检查,司机见他过来,急忙上了车。他上前要求司机出示证件,司机说马上就走,将车向后倒了一些,他让司机停车,并将手伸进车里索要证件,这时司机猛踩油门,他被车拖了七八米后摔倒在地,他的警服、裤子都破损了。他后来到医院作了检查,但没有骨折。5、证人张某证明:案发当日他和王某执行公务,王某在检查一辆白色轿车时,那轿车突然加速前进,将王某拖倒,他向指挥中心报告了情况。6、辨认笔录证明:王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孔维江就是案发时将他挂倒逃跑的司机。7、王某自书的谅解书证明:案发后孔维江家属能够主动协调其治疗和赔偿事宜,主动垫付医疗费,孔维江也能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能认识到其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确有悔过表现。王某本人表示对孔维江谅解,建议对孔维江从轻、减轻处罚。8、上诉人孔维江供述:案发前他注册易到软件在机场拉客。案发当日他收到一个去西安北郊的单子,0时30分许,他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T3航站楼连某桥下大巴车专用道,将车停下等客人,他给客人打电话时,一名交警过来,他就赶紧上了车。这名警察走到他车前要求他出示驾照和行驶证,他说马上走,就想把车开走,但交警站在他左侧后视镜位置,他将车向后倒了一些,警察又让他出示证件,并将手伸进车内,他很紧张,想把车开走,于是他用力踩了油门,车就冲出去。他感觉车将交警挂了一下,也没停车就离开了现场。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孔维江因违章停车被执法民警盘查时,强行驾车离开,致民警摔倒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对孔维江及辩护人所提孔维江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审判决对其量刑有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虽已考虑到上述量刑情节,给上诉人从轻处罚,但结合被害人伤情和案发后孔维江家属能够赔偿执法民警较大数额经济损失及执法民警建议对孔维江从轻、减轻处罚的实际,对孔维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量刑有重,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惟对上诉人量刑有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孔维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上诉人孔维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全谋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尚柏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