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9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乐明与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乐明,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07号原告:艾乐明,男,汉族。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艾乐明诉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艾乐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5.63元,减半收取计3857.82元,由原告艾乐明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门惠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