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与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远关西涂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939号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强。原告中远关西涂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关西公司”)与被告力士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远关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被告力士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远关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246583.70元;2.判令被告给付因延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逾期付款损失4424.81元(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5月31日),并给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合计:251008.51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各种油漆涂料等),2016年4月5日被告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42175元,但原告认为尚欠货款106480.20元。后原告继续供货,被告亦陆续给付部分货款,2016年12月16日被告最后一次回款后再无任何偿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货款总计246583.70元。被告力士德公司辩称,1.原告所称的货款与我公司财务数据不相符,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则规定应由原告证实。2.原告要求逾期损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3.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起止日期是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所诉欠的数额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3日,中远关西公司与力士德公司签订《2016年度合同》,合同编号为GYXXX08。合同起止日期是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力士德公司购买中远关西公司油漆涂料等产品。并且约定,产品质保期24个月,出卖人根据买受人订单确定的具体交货时间和数量交货。出卖人送货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出卖人给予买受人留有合理的质量保证金。另合同还对质量责任和质量索赔方法、买卖货品名称、价格、规格、数量、付款期限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远关西公司依约向力士德公司供货,并向力士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4月5日力士德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尚欠中远关西公司货款42175元。对账之后中远关西公司又与力士德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力士德公司又欠中远关西公司货物价值394408.7元。后力士德公司仅支付中远关西公司货款19万元,现尚欠中远关西公司货款人民币246583.7元。本院认为,中远关西公司与力士德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中远关西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等义务,力士德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归还货款,现尚欠货款246583.7元事实清楚,力士德公司应予偿还。对于中远关西公司主张力士德公司应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力士德公司认为,中远关西公司主张支付利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不同意支付。本院认为,虽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时间,但中远关西公司要求力士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自中远关西公司主张权利时即2017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远关西涂料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46583.7元,并自2017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5.13元减半收取2532.57元,由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