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鲁明志与孙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明志,孙海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525号原告:鲁明志,男。被告:孙海平,男。原告鲁明志与被告孙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鲁明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明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鲁明志负担。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