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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9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朝荣陈丽君白和印方武彬郭小勇许炎标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朝荣,陈丽君,白和印,方武彬,郭小勇,许炎标,许炎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917-2号原告: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号皇岗商务中心**楼****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建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汉仁,系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朝荣,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丽君,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白和印,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被告:方武彬,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郭小勇,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许炎标,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许炎周,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荣、陈丽君、白和印、方武彬、郭小勇、许炎标、许炎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信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2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6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汉雕审 判 员  黄丽慧人民陪审员  王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