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8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旷峻与被执行人吕建勋、吕镇湘、申秋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峻,申秋香,吕镇湘,吕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旷峻,男,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141号珠晖区地税局家属院A栋二单元201室,证件号码43040419750209051X。被执行人申秋香,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东路9号益福花苑1203室。被执行人吕镇湘,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东路9号益福花苑1203室。被执行人吕建勋,地址衡阳市蒸湘区船山东路9号益福花苑12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旷峻与被执行人吕建勋、吕镇湘、申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8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 雷审判员 王孝杰审判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