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继新、刘卫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继新,刘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635号申请执行人:常继新,男,汉族,住任城区。被执行人:刘卫芳,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继新与被执行人刘卫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继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1民初1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亚州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张林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评议时间:2017年7月24日评议地点:任城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王亚洲审判员阴衍文、张凌云记录人:书记员王健合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继新与被执行人刘卫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常继新撤回执行申请,我认为,应当终结本案执行。阴:同意王局长以上意见。张:同意。合议庭决议: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注:1、本笔录详细已记明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2、本笔录应有合议庭成员分别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