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威诈骗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45号罪犯马威,男,41岁(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威犯诈骗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马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一中刑终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9年8月21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6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30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0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8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0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对罪犯马威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马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2月、2015年6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马威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威不超过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威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马威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马威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威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5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颖君审 判 员 刘玉红审 判 员 孙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李雅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