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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明彬与王永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彬,王永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690号原告:陈明彬,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永甲,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彬与被告王永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陈明彬负担。审判员  蔡福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