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车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车文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748号原告:王伟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车文勇,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原告王伟华与被告车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光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