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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车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车文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748号原告:王伟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车文勇,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原告王伟华与被告车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王伟华负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光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