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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利康熟食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利康熟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内九铃东路302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执行人:浙江利康熟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李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0458944X。法定代表人:李爱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利康熟食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7)浙0784民特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利康熟食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西城李店二村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市房权证西城字第××号、20××8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4)第339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