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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孔英姿、姜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英姿,姜婕,郑州新鼎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英姿,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婕,女,汉族,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郑州新鼎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5号楼5层西南户。法定代表人刘振峰。上诉人孔英姿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孔英姿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址位于郑州市××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的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审原告姜婕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区,且本案原审被告郑州新鼎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