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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天奇与王乾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奇,王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963号原告张天奇,男,1962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王乾涛,男,196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张天奇诉称:他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0日及2016年1月3日,被告王乾涛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共计35000元。后他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无奈,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天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蕾